一、一方逝世前**債務另一方能否承當?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普通夫妻有共同歸還的義務,一方死亡難免除另一方的歸還義務。如是個人債務可先用其遺產歸還,缺乏局部再由配偶歸還。假如子女繼承了死者的遺產的話,應當在繼承的遺產范圍內清償其的債務,沒有繼承的話,是能夠不歸還債務。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交納的稅款和債務,交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踐價值為限。超越遺產實踐價值局部,繼承人自愿歸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交納的稅款和債務能夠不負歸還義務。
二、**時對債務怎樣處置?
**時,夫妻的共同財富由雙方協議處置,因而雙方可在**協議中商定**后一切債務由一方承當,但是該商定不能對立第三人。根據我國法律規則,夫妻能夠商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富以及婚前財富歸各自一切、共同一切或局部各自一切、局部共同一切。商定應當采用書面方式。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富以及婚前財富的商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富商定歸各自一切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曉得該商定的,以夫或妻一方一切的財富清償。**時,夫妻的共同財富由雙方協議處置;協議不成時,由****依據財富的詳細狀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準繩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運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維護。**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歸還。共同財富缺乏清償的,或財富歸各自一切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判決。
綜上所述,夫妻**的時分對債務處置要慎重,只要是共同債務范圍的雙剛才共同承當。一方逝世前留下的債務,假如逝世要對債務性質做出認定。屬于家庭共同債務的,另一方不得對立債權人的懇求。假如是個人債務,應該由逝世一方的繼承人歸還。